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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保密措施
属于学校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摘抄、保存和销毁,由行政部执行;采用电脑技术存取、处理、传递的学校秘密由此项工作人员负责保密。
11.对于密级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,必须按学校机要室管理规定采取以下保密措施:
1) 非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;
2) 收发、传递和外出携带,由指定人员担任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;
3)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。
12.属于学校秘密的教研成果的开发、印制、刻录、运输、使用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,由学校指定专门部门和机要室负责执行,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。
13.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校秘密事项的,应当事先经校长批准。
14.具有属于学校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,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
1)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;
2) 根据工作需要,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,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;
3)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;
4)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。
15.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学校秘密,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学校秘密,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学校秘密。
16.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学校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,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部;行政部接到报告,应立即作出处理。
责任与处罚
17.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给予警告,并扣发工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:
1) 泄露学校秘密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;
2)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;
3) 学校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。
18.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:
1) 故意或过失泄露学校秘密,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;
2)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,为他人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或违章提供学校秘密的;
3)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。
19.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:
1) 使学校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;
使学校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,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