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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作证佩戴制度》
1、 适用范围:学校正式教师员工
2、 发放管理部门:人力资源部
3、 办理程序:
1) 入职:办理完入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制作发放,个人交纳押金10元;
2) 调岗:办理完调岗手续后,由人力资源部制作发放;
3) 离职:办理离职手续时,应交回人力资源部,由人力资源部在离职表上签字后方可结算工资,并退回押金。
4、 佩戴:所有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工作证,应佩戴于胸前,且正面朝外,工作证上须贴本人标准像,凡未佩戴工作证,每次处以罚金如下:副校长15元/次,老师及副主管以上10元/次,副主管以下5元/次;
5、 工作证不得转借、私自涂改,违者视情节处以罚金20元----100元;
6、 丢失:需写书面申请交人力资源部补办,支付工本费10元;
7、 检查:由人资源部牵头,各部门派人组成检查小组,进行不定期抽查,出具处罚意见从当月工资员扣除;